各研究生培养学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要求,根据《湖州师范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湖州师范学院硕士学位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构建“章程-细则-办法-规定”的学位制度体系,现决定启动学校《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的创新性成果标准规定》(简称标准规定)编制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编制原则
1.质量优先: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取得的创新性成果(除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总结报告外)并在规定时间内达到相应标准后,才能申请硕士学位。
2.分类编制:(1)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的标准规定分开制订。学术学位硕士:按一级学科制订;专业学位硕士:根据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制订。(2)申请学术学位的创新性成果必须体现一定质量的学术研究成果,申请专业学位的创新性成果必须体现一定强度的专业实践成果。
3.多元评价:同一学位类型的标准规定编制应体现多元评价标准,可根据培养目标进行适当组合。
二、编制范围
2025年招生的硕士研究生专业均须制订。
三、编制流程
1.各学院须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学科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的创新性成果标准规定。
2.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的创新性成果标准规定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执行。教育和临床医学各领域的标准规定需经专业学位教指委审定。
3.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的创新性成果标准应当在相关学院网站公布。
四、材料提交与业务咨询
1.请各学院于9月20日下午5:00前将《***学院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的创新性成果标准规定》(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名并加盖学院公章)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明达楼312室),电子版发送至02226@zjhu.edu.cn。
2.编制过程中如遇到任何问题,请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明达楼312)倪西强老师联系,联系电话:2326061(短号698873)。
研究生院
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