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明确研究生教育管理职责,充分发挥校、院两级管理部门的积极性,使研究生教育管理更加科学、规范、有序,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教育校、院两级管理,以权责划分为核心,整合优化研究生教育教学资源,充分激发学院办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办学活力,形成学校宏观决策、部门协调配合、学院实体运行的管理模式,切实提高研究生教育的办学质量,推进有特色、高水平的区域性大学建设。
第二条 研究生教育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即研究生教育工作在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以下简称“研究生处”)综合统筹,二级学院具体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第三条 学校和各二级学院要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上级部门研究生教育的有关管理文件,依法办学。
第四条 跨学院学位点研究生教育工作由学位点依托学院统筹安排,相关学院应积极配合、参与学位点建设工作。
第五条 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应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做好研究生教育教学相关事务的管理,为研究生教育提供相应的保障和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和学院分别成立研究生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校院两级研究生教育的统筹协调机构。校级研究生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研究生处、各二级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主要成员。院级研究生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学院党政班子成员、学科带头人、学位点负责人为主要成员。
第七条 学校研究生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负责学位点建设、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生管理等工作。研究生处作为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统筹全校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和管理工作,负责全校学位点建设规划,组织学位点申报和评估工作,制定相应政策、规章和制度,规范研究生教育管理,发挥校内外协调功能,做好服务工作,建立健全评估体系,强化监督与激励机制。
第八条 二级学院是研究生教育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研究生教育规章制度,负责本单位学位点建设和研究生教育工作,积极推动研究生教育创新,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学位点根据实际情况,依托学科(系、所)建立研究生教育基层组织,发挥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位点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的作用。
第九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研究生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指定一名学院领导分管招生、培养、学位和研究生导师管理等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学秘书;院党委书记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指定一名学院领导分管研究生学生工作和就业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辅导员。学位点依托学科的学科带头人是学位点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学科带头人为双肩挑管理干部的,学位点可设学位点负责人。每个学位点设一名学位点负责人,分设领域的学位点可按领域设学位点负责人,学位点负责人一般应由教授、副教授或博士担任,每人一般只担任一个学位点的负责人。学位点负责人应在所在学院研究生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在学科带头人的指导下,负责本学位点建设的具体工作。各学院应根据学位点负责人的工作业绩,给予相关待遇。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十条 学位点建设与评估工作。根据学校发展战略,制定学校学位点发展规划与政策,制定学位点设置与动态调整办法,优化学位点结构,全面提高学位点建设水平;制定全校性学位点评估工作方案、统筹协调学位点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导师工作。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导师”)遴选与管理办法,组织导师的遴选、培训、考核与管理工作;审核导师年度招生计划,审批新增导师;组织校级和省级优秀硕士生导师评选或推荐。
第十二条 招生工作。根据办学条件和发展规划,制定研究生招生计划和录取政策。制定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办法,核算并下拨各学院年度研究生招生指标;印制研究生招生简章及专业目录,统筹各学院开展对外招生宣传,拓展优质生源;组织研究生入学考试报名、考试、阅卷等考务工作;制定复试录取政策,上报拟录取名单,制作并寄发录取通知书等。
第十三条 培养工作。制定研究生培养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并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提出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原则与要求,组织审定各类别研究生培养方案;下达研究生教学任务,组织协调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以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全校性研究生课程、教材、案例、教研与教学改革等立项建设,并负责项目的检查监督和验收工作;统筹安排校级研究生公共课,组织研究生教学的督导、检查、评估、反馈等;以监督检查方式管理校外研究生实践基地;统一管理研究生学籍,审批研究生学籍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异动。
第十四条 学位工作。组织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审核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组织硕士的学位申请与学位授予工作;制作研究生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并组织发放;汇总审核学位授予信息并上报省学位办和教育部学位中心;制定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组织校级和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申报、评选或推荐。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指导全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制定研究生学生工作各项教育管理目标,组织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学术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加强学风建设,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统筹实施研究生评奖评优、困难补助、心理健康、奖学金评定以及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管、助研等工作,处理在校研究生违纪的日常事务,负责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就业工作。统筹安排研究生就业工作;统计、报送和发布毕业研究生信息,拓展就业信息平台;开展全校性就业培训、咨询与指导服务;办理毕业研究生签约等手续;开展研究生就业工作评估;指导和检查研究生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质量保障工作。负责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与监督的顶层规划与设计,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过程监控与质量评价相结合的保障体系;负责导师遴选、研究生招生、培养方案、课程体系、课程考核、论文发表及论文答辩等各个环节的质量保障制度的设计与监督;负责定期发布研究生教育质量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完成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四章 学院职责
第十九条 学位点建设与评估工作。制定本学院学位点发展规划与建设方案,具体开展学位点建设工作,加强学位点内涵建设,凝练特色,不断提高学位点建设水平;制定本学院学位点评估工作计划,负责学位点评估的数据统计、评估报告的撰写和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
第二十条 导师工作。负责导师资格的初审与推荐、导师队伍的培训、建设与管理;制定导师年度招生计划,制定本学院导师培养研究生业务经费发放标准并下发,核对导师津贴,核算本学院教师研究生教学工作量;负责校外实践指导教师的遴选与管理;负责导师考核工作,并报学校复核。
第二十一条 招生工作。按学校确定的原则和要求制定本学院研究生招生目录,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积极拓展优质生源,提高第一志愿报考率;接收、审查、核对考生报考材料,发放准考证;负责专业课命题、阅卷等考务工作;具体组织复试、调剂、录取工作,拟定拟录取名单,协助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培养工作。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培养管理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按要求制定各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审核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并报研究生处备案;组织本学院研究生课程、教材、案例、教研与教学改革等立项建设;落实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包括安排研究生专业课、开展研究生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活动、定期组织学术报告等;负责研究生的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组织本学院研究生开展科研活动;负责研究生实践基地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负责本学院研究生的入学报到注册工作,负责受理研究生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异动,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三条 学位工作。组织本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和答辩工作;整理参加盲审的学位论文并按要求提交研究生处;向研究生处报送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材料和数据;组织审议硕士学位申请,向研究生处提交学位申请人学位授予信息和申请材料;组织推荐校优秀学位论文。
第二十四条 学生工作。贯彻落实学校研究生学生工作及党建、思政、团学工作的计划和要求,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具体工作;组织实施研究生评奖评优、困难补助、心理健康、奖学金评定、研究生“三助”等日常管理工作;实施符合本学院学科特色的创新创业教育,积极开展第二课堂和校园文化建设,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
第二十五条 就业工作。全面负责本学院毕业生就业管理、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就业基地建设等各项工作;开展针对性的就业指导服务,提升研究生就业质量;组织毕业生的就业跟踪调查和分析,为学院招生、教学改革、培养方案修订提供参考依据;鼓励研究生继续深造。
第二十六条 质量保障工作。负责建立本学院研究生质量保障与监督体系,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具体落实研究生教育活动的日常质量管理,并向研究生处反馈;具体组织开展研究生培养质量分析、毕业生质量反馈与跟踪调查。
第二十七条 按要求做好研究生教学和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档案材料按学期、年份分类清理编目归档。
第二十八条 完成学校交办的有关研究生教育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制定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评估办法,对学院研究生教育工作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研究生教学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国(境)外留学研究生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