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师范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湖师院发〔2025〕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硕士学位授予管理,规范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硕士学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进行授予。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按本细则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章 学位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管理机构,设立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工作职责、议事规则等按照《湖州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执行,并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六条 在我校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学位申请人,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并达到学位课程的要求,完成所有培养过程环节考核并达到相应要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实践成果答辩,并表明学位申请人已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各学院结合本单位学术或专业水平评价标准,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各学科、专业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在答辩前组织完成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工作,经专家评阅并达到要求的,方可进入答辩程序。
第九条 组织答辩委员会。各学院按照学科、专业组织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
第十条 组织答辩。答辩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外,答辩应当公开举行。答辩委员会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并当场宣布。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修改,再次申请答辩。
第十一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学院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全面审查答辩委员会决议,审查学位申请材料,
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并将审核结果和申请材料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学校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会议应当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审议学位申请材料,以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并当场宣布,过全体成员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三条 公布授予名单。学校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十四条 材料归档。学院保存学位申请人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等档案资料。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及学位授予过程,按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五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十五条 学院应当建立学位质量保障制度,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授予学位的质量。
第十六条 学院应当为研究生配备品行良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建立遴选、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硕士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校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被撤销学位的,学校注销其注册信息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第十九条 学校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将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术复核。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位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学位复核并作出复核建议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我校对申请硕士学位的境外个人,参照本细则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等条件和相关程序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湖师院发〔2019〕72 号 )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由校行政负责解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