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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日期:2024-04-25]         阅读:10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管理工作,促进学校博士点培育建设和研究生教育事业快速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本办法认定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是指我校教师作为导师招收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进行共同培养的博士研生,包括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和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

       第二条为加强博士点培育建设,学校鼓励各学院与国内外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签订协议,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资格认定

第三条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在我校接受连续培养期限应不少于 1 学年,每位导师每学年招收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数量不超过 2 人,累计不超过 5 人。

第四条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导师原则上需经研究生招生单位遴选并发文确认。因特殊情况暂未经研究生招生单位遴选确认的博士生导师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需由研究生招生单位出具联合培养证明。

第三章培养与管理

       第五条学校为联合博士培养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必要的学习、研究和生活条件,保障其学习与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校园卡、借书证等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参照教工执行。

第六条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须遵守双方学校的规章制度。对违反校纪校规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建议其学籍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联合博士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实行导师负责制,日常管理由导师及所在学院具体负责,每学期末书面总结一次联合培养期间的学习、科研情况,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八条鼓励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署名“湖州师范学院”,并及时报研究生院备案,学校参照相关政策予以奖励。

第九条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如对方高校需要我校交纳培养费,培养费原则上由学院、学科和导师共同承担,以学院、学科为主。

第十条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培养过程所产生的管理费用,如毕业论文开题、中期考核、毕业答辩等产生的人员劳务费由学院、学科承担,科研活动相关费用由导师承担。

第十一条学校为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提供住宿,住宿费、

水电费按照学校统一标准由其本人支付或导师从科研经费中支付,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因事离校应履行请假手续,15 天以内的需向导师、学院请假并报研究生院备案,15 天以上的需办理退宿手续并离校。

 

第四章导师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联合培养博士生导师需遵守我校研究生导师管理相关文件,参加学校组织的导师培训,否则取消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资格。

第十三条联合培养博士生导师津贴分为基础津贴和考核津贴。基础津贴标准为 8000 元/生,考核津贴为 12000 元/生。基础津贴在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满 1 年后发放,考核津贴在考核合格且联合培养博士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发放。指导教师未遴选为博士生导师的,不发放基础津贴,考核合格后发放考核津贴。

第十四条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将湖州师范学院作为作者单位之一、导师作为合作者之一,在一级及以上高水平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1 篇,或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2 篇,或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 1 项,或学位论文显著处标注由湖州师范学院导师指导完成,视为考核合格。

第五章手续办理

第十五条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来校学习,凭研究生证复印件、博士生导师聘任文件复印件和研究生招生单位联合培养证明,申请并填写《湖州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入学申请表》,经导师、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研究生院审核同意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来校后填写《湖州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住宿申请单》,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安排住宿、办理校园一卡通等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学业结束后,填写《湖州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离校申请表》,经导师、学院和研究生院同意后办理离校手续,包括还清所借仪器、设备、图书和其他物品并退宿。

第六章

第十八条我校教师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与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学校为其提供学习、生活便利,日常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湖师院发〔2019〕1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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