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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 处理办法

[日期:2024-04-25]         阅读:10

    为严格考风考纪,加强考试管理,促进学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反试场纪律,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监考教师调动;

2.监考教师要求出示考试证或身份证而拒绝出示;

3.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试场;

4.交卷后未及时离开试场,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

5.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违纪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其违纪并经查实;

6.闭卷考试中将与课程内容无关的资料、存储有与课程内容无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带入试场,并将其放在考生可及范围之内,开卷考试中交换无关考试的资料(包括交换的双方);

7.其它违纪行为。

第二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作弊,终止考试,按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交头接耳,索要答案,偷看、抄袭他人答案;

2.传递纸条、交换试卷、有意将自己的试卷让他人抄袭答案的双方;

3.闭卷考试中将通讯工具(无论开机与否)、与课程内容有关的资料、存储有与课程内容有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带入试场,并将其放在考生可及范围之内。开卷考试中将通讯工具(无论开机与否)、存储有与课程内容有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带入试场,并将其放在考生可及范围之内,交换书籍、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包括交换的双方);

4.交卷中偷看别人答案并涂改答案;

5.交卷后,有意在试场逗留,向他人说题;

6.参与团伙作弊;

7.本场考试第二次违反试场纪律者;

8.其它作弊行为;

9.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等,经阅卷查实确有本条上述8款行为之一者。

第三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严重作弊,按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利用手机、互联网等通讯方式作弊;

2.使用他人信息冒名参加考试;

3.请他人代考;

4.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

5.组织团伙作弊;

6.考生涉嫌考试作弊,拒不配合监考教师处理,故意纠缠、谩骂;

7.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

8.其它特别严重作弊行为;

9.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严重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等,经查实确有本条上述8款行为之一者。

第四条  对受过纪律处分又在考试时违纪、作弊的学生,加重一级处分。对主动承认考试时违纪、作弊的学生可酌情给予对应条款的最轻处分。

第五条  对扰乱考场纪律、冲击考场秩序的学生,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涉及考试与成绩情况而行贿教师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 对学生处分,根据《湖州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大学生体质测试的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按本文件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和省级相关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有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湖师院发〔2012〕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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