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为规范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性质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条 按照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办理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作为共同借款人,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贷款。学生在同一学年不得重复申请并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章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在我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六)经办银行或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及发放
第五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学生在一个学制内只允许申请一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可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银行按学年发放贷款。
第六条 学生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贷款相关信息,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学生本人书面借款申请;
(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四)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
(五)学生本人学习成绩单;
(六)学生本人学生证复印件;
(七)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八)见证人出具的大学生学习、品行说明书;
(九)见证人的工作证复印件或学院证明;
(十)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十一)学生本人在贷款经办银行开立的普通借记卡复印件。
第七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程序
(一)各下属学院及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申请贷款学生的资格审查及材料审核,加盖单位公章,将材料汇总上报,本专科生贷款材料报送学生处,研究生贷款材料报送研究生处;
(二)学生处和研究生处审核材料后,分别报经办银行审批;
(三)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后,将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金额通知学校,由学校和经办银行共同组织贷款学生办理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四)贷款发放后,经办银行将贷款金额、期限等相关信息通报学校。
第八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
(一)经办银行将贷款直接划拨到学校指定账户,学校计财处依据经办银行及学生处、研究生处提供的贷款学生名单代扣学费和住宿费,并为贷款学生开具学费住宿费缴纳收据。
(二)贷款扣除学费和住宿费后余款由学校计财处统一退还至学生本人银行卡。若贷款不足以缴纳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由学生本人另行筹集缴纳。
第九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的方式。
第十条 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应按要求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其他金融机构)如实提供贷款相关信息及材料。
第十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审批程序
(一)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
(二)学生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受理证明提交所在学院,各学院将证明材料汇总后,本专科生贷款证明材料报送学生处,研究生贷款证明材料报送研究生处;
(三)学生处、研究生处分别为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回执;
(四)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级金融机构逐级审核贷款;
(五)贷款发放后,国家开发银行将在生源地贷款系统中通报相关信息,其他金融机构采取不同方式告知借款学生。
第十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发放
(一)经办银行将贷款汇至学校指定账户,学校计财处依据学生处、研究生处提供的贷款学生名单代扣学费和住宿费,并为贷款学生开具学费住宿费缴纳收据。
(二)贷款扣除学费和住宿费后余款由学校计财处统一退还至学生本人银行卡。若贷款不足以缴纳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由学生本人另行筹集缴纳。
第四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额度、利率、贴息及期限
第十三条 本专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2000元。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贴息
(一)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利息全部由贷款学生个人支付,贷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
(二)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三)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学校或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书面证明,由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四)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者,本专科生、研究生分别向学生处和研究生处提供继续攻读学位书面证明,由其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审核通过后学生在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可继续享受财政贴息。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者,学生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继续攻读学位书面证明,由其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审核通过后学生在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可继续享受财政贴息。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
第五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终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办银行可以终止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终止后,不再恢复:
(一)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者;
(二)中途退学、被开除学籍、失踪或死亡者;
(三)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
(四)出现其他已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情况。
第六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归还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设立还本宽限期3年,借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支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结束后开始偿还贷款本息。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36个月的还本宽限期。
第十九条 贷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制定还款计划,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离校手续。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者,学生通过学校与经办银行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者,学生需在生源地贷款系统中进行毕业确认,明确还款计划。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出现休学、退学、转学、开除学籍、死亡、出国及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所在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须及时告知学生处、研究生处,由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贷款学生毕业前必须向经办银行及学校提供家庭及本人毕业后具体联系方式。当出现联系方式变更等情况时必须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及学校。
第二十二条 学生所借贷款的本息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还清。
第二十三条 贷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四条 如贷款学生发生拖欠贷款本息等违约行为,将记入个人征信,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借款人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经办银行可视违约情况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毕业后就业去向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贷款学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由经办银行、学生处、研究生处、计财处、各下属学院及研究生培养单位共同负责。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处主要承担与经办银行的联系、协调及对贷款本专科生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各下属学院有关本专科生贷款的各项工作;及时沟通经办银行与贷款本专科生的有关信息,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本专科生的变动情况;负责对贷款本专科生进行诚信教育;按期向教育厅报送全校助学贷款的额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处主要承担与经办银行的联系、协调及对贷款研究生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各培养单位有关研究生贷款的各项工作;及时沟通经办银行与贷款研究生的有关信息,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研究生的变动情况;负责对贷款研究生进行诚信教育。
第二十九条 计财处负责协助学生处和研究生处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工作;负责根据学生处提供的本专科生贷款资料和研究生处提供的研究生贷款资料,抵扣学生所欠学费住宿费以及扣款后贷款余款的核算和退还工作。
第三十条 各下属学院及研究生培养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认真做好本单位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具体工作,积极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本单位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及材料审核;及时向学生处或研究生处通报贷款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建立已毕业贷款学生信息档案库,并负责督促本单位贷款学生按期归还贷款;负责本单位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和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