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我校研究生全面综合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荣誉称号包括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
第二章 参评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荣誉称号的参评对象为本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籍研究生。
第四条 研究生荣誉称号参评基本条件:
(1)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四个自信”,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积极要求上进,学习勤奋,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2)成绩优良,身心健康。
第五条 凡评选学年(优秀毕业生为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1)违反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者,不得参加处分期涉及学年的荣誉评比;
(2)有旷课记录者;
(3)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行为;
(4)一学年中有1门(含)以上课程考试、考查结果不合格者;
(5)处于休学、延期毕业期间。
(6)无故未按时注册或拖欠学费;
(7)其他经认定不能申请的情况
第三章 参评具体条件及比例
第六条 优秀研究生荣誉称号的授予对象为上一学年中综合表现优异的研究生,评选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研究生总人数的10%。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优秀研究生参评条件如下:
(1)思想品德优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公益活动等;
(2)学习成绩优异,参评当年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二等奖及以上;
(3)科研能力较强,取得一定学术水平的科研成果,或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奖;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文体活动及其他有益的社会活动。
第七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荣誉称号授予对象为上一学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干部。校级研究生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学校研究生干部数的20%。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优秀研究生干部参评条件如下:
(1)担任研究生干部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积极组织研究生参加健康有益的各类活动;
(2)表现出较强的工作能力、组织能力和责任感;积极主动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工作任劳任怨,切实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并在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
第八条 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评定比例一般不超过应届毕业研究生总人数的15%。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参评条件如下:
(1)在校期间获得1次二等(含)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2)在校期间至少获得1次校级以上个人荣誉称号;
(3)学习努力,成绩优秀,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实践服务能力,发表优秀学术论文或取得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
(4)某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参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四章 评定时间与程序
第九条 优秀毕业生评定在毕业前一个学期末进行;其他荣誉称号评定在每年9-10 月和奖学金评定同时进行。
第十条 研究生荣誉称号评定工作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领导,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组织实施,各学院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评选工作。各学院应根据学校文件精神,结合本学院的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在本学院范围内公布,并将实施细则交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评定程序
(1)学生申请。学生根据本人表现,对照评定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相关荣誉称号申请表,提供各类先进、荣誉、获奖的相关支撑材料,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学院评审。各学院成立评审小组,依据具体条件评审出所在学院各类荣誉称号,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向全院进行不少于 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
(3)学校审核。学院初选名单经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审定。
(4)公示下文。各类荣誉获得者名单在全校范围进行不少于3 个工作日的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后,学校下文进行表彰。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荣誉称号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小组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小组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请裁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研究生荣誉称号获得情况记入个人档案。对已获各类荣誉称号的研究生,若不能按期毕业,或因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或发现有材料虚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缴已发证书。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校党委负责解释,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具体承办。原《硕士研究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试行)》(湖师院党发〔2019〕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