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师范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 试 行 )
湖师院发〔2019〕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对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和专业学位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本校在籍研究生,均可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四条 硕士学位授予,每年举行1~2次。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研究生教育中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审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作出硕士学位授予决定;
(二)作出撤销已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的重要规章制度及其他重大事项;
(四)审议增列或调整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领域);
(五)研究和处理硕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发生的争议;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一般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研究生教育中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审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
(二)审议硕士学位申请人资格及答辩材料;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或暂缓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四)审议研究生培养方案;
(五)推荐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六)推荐新增硕士生导师名单;
(七)监督实施本学院相应的研究生培养工作制度;
(八)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且出席会议委员应达到全体委员人数2/3以上方为有效,表决结果以达到全体成员的半数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章 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成绩合格,通过论文答辩,并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写出论文摘要;
(五)在规定的培养期限内所发表或录用的学术论文或获得的应用性研究成果符合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
第九条 对硕士学位课程学习及其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按学校相关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条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特别优秀的研究生可提前申请学位,但在校学习年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位论文及其写作过程中存在抄袭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现象及行为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接受该研究生的学位申请;已接受的,一经发现其学术不端行为,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不得授予学位,同时按照《湖州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学位授予的程序
第十二条 在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照以下程序申请硕士学位。
(一)各培养单位审核申请人的课程学习成绩、学分和各个培养环节完成情况以及发表或录用的学术论文和其他成果;
(二)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及学位论文经导师审阅同意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三)研究生处依据《湖州师范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组织学位论文评审;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面审核申请人在学期间各方面情况及学位论文评审意见书、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等,签署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五)公开进行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需保密(属保密项目)者,应由研究生和导师提出申请,经科研主管部门和学校保密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可在特定范围内聘请专家并组织论文答辩;
(六)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表决结果连同会议记录等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学位授予事项,并作出最终授予学位的决定及其他决议;
(八)授予的学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无异议者即可获颁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推迟答辩的研究生必须在基本学制最后一学期初办理推迟答辩手续,推迟答辩的申请及审批以学期为限。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须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一)提前答辩者;
(二)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中有不同意答辩者;
(三)答辩委员会表决中不是全票通过,但仍合格者;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中不是全票通过,但仍合格者;
(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认为有必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六)其他争议。
第五章 学位论文的要求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第十六条 申请学术型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一定的学术价值;申请专业型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应能够体现作者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本学科研究领域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七条 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完成学位论文必须有一定工作量,用于硕士学位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应不少于1年(学位论文工作时间指开题报告通过与论文答辩的间隔时间)。
第十八条 论文要求理论正确,分析严谨,计算无误,文献资料的引述使用符合学术规范、词句精练通顺、条理明晰、文字图表清晰整齐。
第十九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上述基本要求和本学科、专业特点,提出本学科、专业学位论文的具体学术标准。
第六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条 为进一步提高硕士学位论文质量,实施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制度。
第二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成员应当是副高及以上职称专家。
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正高职称的校外专家担任。导师可参加本人指导的研究生答辩会,但不做答辩委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l人,负责论文答辩的组织、记录、材料整理及上交等工作。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应出席。
第二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的职责是审查学位论文质量、评定学位论文学术水平,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经全体委员2/3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委员会应根据表决结果形成答辩决议。
答辩委员会应坚持学位标准,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二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指定人员宣布研究生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委员和秘书名单,并请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
(二)导师介绍申请人的课程学习与考试成绩、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及撰写论文等情况;
(三)研究生向答辩委员会报告论文要点;
(四)答辩委员会提问,研究生答辩;
(五)答辩委员会召开会议,宣读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委员进行评议并投票表决、形成答辩决议(申请人及旁听者回避);
(六)宣读表决结果和答辩决议;
(七)答辩结束,全体委员在答辩决议上签字后,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四条 论文答辩不合格者,可在半年后1年内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1次。若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后仍不合格者,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重新答辩时,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当有半数及以上成员为原有成员。
第二十五条 论文答辩人必须遵守时间和答辩会场规则,无故缺席者,按自动放弃答辩资格处理。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学位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证书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自2019级研究生开始施行,原学校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