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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8-11-26]         阅读:110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加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关于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导师”)的遴选和管理是导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应符合学校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的长远规划。导师遴选工作应有利于导师队伍结构优化;导师管理工作应在确保导师队伍相对稳定的同时,建立科学的导师队伍动态管理机制,不断提升导师队伍整体素质。

第二章  导师遴选

第三条  导师应该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身体健康,工作稳定,能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正常进行,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

1.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45周岁以下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特别优秀者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2.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已形成稳定的研究方向。近5年取得的科研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科学技术类要求中文核心期刊论文、EI收录的会议论文、SCD/CSCD收录论文、ISTP(CPCI-S)收录论文3篇(含)以上,或者SCI三、四区收录论文、EI(不包括EI pageone)收录的期刊论文、国内一级期刊论文2篇(含)以上,或者SCI二区及以上收录论文、《中国科学》期刊论文1篇(含)以上。

人文社科类要求CSSCI来源期刊论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SCD/CSCD收录论文、ISSHP(CPCI-SSH)收录论文3篇(含)以上,或者一级期刊论文2篇(含)以上,或者权威期刊论文、SSCI收录的期刊论文1篇(含)以上。

(2)作为主研人员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前3位)或者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重大横向科研项目,并在核心及以上刊物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

(3)作为主研人员获国家级(前5位),或省部级(前3位)科研成果奖1项,或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1项。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

(5)独立或以第一作者正式出版学术专著1部。

3.原则上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

1.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45周岁以下人员应有博士学位(特殊学科、或者特别优秀者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2.有较强指导业务实践工作的能力,在专业学位授权领域内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近5年取得科研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科学技术类要求中文核心期刊论文(含作品,下同)、EI收录的会议论文、SCD/CSCD收录论文、ISTP(CPCI-S)收录论文2篇(含)以上,或者SCI三、四区收录论文、EI(不包括EI pageone)收录的期刊论文、国内一级期刊论文1篇(含)以上。

人文社科类要求CSSCI来源期刊论文(含作品,下同)、中文核心期刊论文、SCD/CSCD收录论文、ISSHP(CPCI-SSH)收录论文2篇(含)以上,或者一级期刊论文1篇(含)以上。

(2)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

(3)作为主研人员获国家级(前5位),或省部级(前3位)科研成果奖1项,或获市厅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1项。

(4)作为主研人员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前3位),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重大横向科研项目

(5)独立或以第一作者正式出版学术专著(含作品集)1部

(6)艺术等学科的作品在国家主管部门举办的定期连续性比赛中获得优秀奖(未设奖项级别的以入展为准)及以上。

3.承担应用型科研项目,可专业学位研究生提供实践条件

(三)近5年获得“浙北英才”培育计划A类人才、湖州市1112人才工程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后备人员、浙江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等市厅以上人才项目(称号)或相当的优秀青年博士可不受职称条件限制。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岗正高职称教师和博士生导师不受年龄限制。发表论文均要求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期刊等级、科研项目等级、获奖等级以科技处和人文社科处核定为准。

第四条  导师遴选程序

(一)申请者根据申请类别填写《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并附支撑材料,向学位点提出申请,经学位点审核后,提交学位点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二)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严格按照不低于导师遴选的基本条件,对申请教师的科研、教学和指导能力进行审议,采取投票方式表决。

(三)研究生院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新增导师人选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依照学校章程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

(四)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对通过的导师进行公示。

(五)公示结束后发文公布。

第五条  导师遴选的其他相关规定

(一)学术型导师若需招收相近学科专业学位研究生,须有应用型研究项目并经本人申请,经专业学位硕士点所在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二)跨一级学科申请导师资格的,按相应学科导师遴选程序进行申请。

(三)校外兼职导师的遴选,参照本办法按规定条件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四)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采取双导师制,校外实践导师的遴选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本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所对应或相近行业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相当水平的技术(或管理)岗位职务,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较强的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一定的科研成果,能够胜任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工作。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所在学院根据该专业学位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遴选标准和程序,经学院审核通过的校外实践导师,需妥善解决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等,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五)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省部级以上人才项目(称号)获得者、博士生导师,可直接确定为我校硕士导师资格,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予以公布。

(六对于在双一流高校、双一流学科高校211高校、排名B-以上学科(以教育部学科评估结果为标准)获得硕士导师资格,可直接确定为我校硕士导师资格,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予以公布;对于其他高校学科获得硕士生导师资格,达到我校导师遴选基本条件者,不进行竞争性遴选,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并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导师招生资格审核

一)学校实行导师资格认定与年度招生资格审核相对分离制度。获得导师资格是招收培养研究生的基本条件,此外每年6月进行招生资格审核。

二)导师招收研究生须要有足够可用于培养研究生的科研经费,其中:学术型硕士生导师用于培养研究生科研经费,科学技术类不少于5万元,人文社科类不少于2万元;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可用于培养研究生的科研经费,科学技术类不少于1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少于3万元。

三)对于已经开始招生的导师,考核合格可用于培养研究生的科研经费不足,可减少其下一年招生指标或暂停其下一年招生资格。

(四导师每届招收各类硕士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名。

第三章  导师管理

第七条  导师职责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一)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引导研究生梳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二)根据本学位点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积极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创造条件,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有利条件;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根据实际情况,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三)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了解学生成长环境和过程,在关心帮助研究生的过程中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和沟通,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和就业压力,引导学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

(四)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要求,统筹安排实践与科研活动;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开拓学术视野;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帮助研究生确定论文选题,把握研究方向,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

(五)秉承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并对研究生的学术失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六)积极参加各级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导师培训,以及学院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因故不能正常履行导师职责时,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研究生院审批,并妥善安排其所指导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第八条  导师权利

导师在履行导师职责的同时,同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协助本专业制订入学考试科目并根据需要参加招收研究生的命题、阅卷、复试等工作,提出录取研究生的建议。

(二)参与学院对研究生培养的管理与监督,参与制定或修订有关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因材施教的原则制定所带研究生的培养计划。

(三)可根据研究生开题报告的质量决定是否同意其开题或延期开题,对于延期开题仍未达到要求的研究生,导师有权提出中止对该生继续指导的建议。对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有提出可否进行答辩的权力和可否公开发表的意见。

(四)对于研究生学习过程中,考试舞弊者;对于在研究过程中,违反技术规程、损坏仪器设备,不爱护公物者;对于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剽窃科研成果、伪造实验数据者或未经导师同意,擅自发表相关论文者,导师具有给予研究生院分的建议权。

(五)对毕业研究生的能力和现实表现提出鉴定评价意见。

(六)导师可以根据研究生培养的需要,优先向学院提出进修、参加学术活动等要求。

第九条  导师考核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年终对导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与师德师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考核结果由研究生院负责复核,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后公布。

学校根据二级学院对导师的考核结果,结合导师履行职责的状况和能力,对表现突出的导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职责,难以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导师及时予以整改,包括减少招生指标、暂停招生、中止导师资格等。

(一)考核等级分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等级不超过30%)

1.能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岗位职责,基本达到相应类型导师遴选的科研或业务要求者,考核结果为合格。

2.达到导师考核合格的要求,并在研究生教育中有突出成绩者,可评定为优秀。

3.对研究生疏于指导和管理,不执行研究生培养有关规章制度,研究生培养质量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4.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省抽检1篇次不合格的导师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

(二)取得以下业绩的导师(组)给予一定奖励

对考核优秀者给予通报表扬,对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获省级优秀论文的导师(组)给予一定奖励,对其中特别优秀者授予“湖州师范学院优秀研究生导师”荣誉称号。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减少其下一年招生指标

1.不按规定制订和执行所指导研究生培养计划者。

2.未参加研究生院组织的新聘任导师培训者。

3.一个学年内,有2名及以上研究生因导师原因提出转导师或退学者。

4.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且又没有及时向研究生院提出该生处理意见者。

5.指导的研究生三年内累计有2人及以上学位论文匿名送审评阅未通过者。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暂停其下一年招生资格

1.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2.连续三年无科研项目,且研究经费不足者。

3.较长时间离校,没有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和所承担的课程教学做出妥善安排者。

4.不能严格履行导师职责,对研究生疏于指导和管理,致使研究生人身受到伤害或受到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导师负有不可推卸责任者。

(五)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中止其导师资格

1.政治立场、道德品行方面出现严重问题,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者,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

2.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者。

3.连续三年因导师本人原因未能招收研究生者。

4.累计两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

5.支持研究生一起弄虚作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侵犯学校权益,牟取私利者。

6.不履行导师职责造成严重后果者。

中止导师资格者所指导的在读研究生可转由本学位点其他导师继续指导,以保证其顺利完成学业。中止导师资格者可在导师资格中止满三年后重新参加导师遴选。

上述处理由研究生院会同学院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退休导师相关规定

1.退休研究生导师不再承担新一届研究生的指导工作,如需继续指导新一届研究生,需满足以下条件:

(1)学校正式返聘。需由校人事处出具返聘审批书面材料。

(2)研究生导师自愿,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学科研究生教育发展确有需要,并经二级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院审核通过。

2.退休研究生导师原则上需指导本人退休前所指导的研究生至毕业,待遇按学校、二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3.因各种原因,退休研究生导师不能继续担任导师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学科、二级学院协商,同一级学科的其他导师接任指导工作,办理研究生导师变更手续,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章   

第十一条  各学科、二级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原则上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导师遴选中的有关申诉处理与研究生导师管理中的特殊问题,由研究生院受理并依照学校章程提交相应学术组织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州师范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湖师院发〔2017〕31号)同时止。如本办法部分规定与国家、省相关文件不符,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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